论民营经济的激励型立法

作者: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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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为民营经济的发展创造更好的法律环境,就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的激励作用,从行为主体的自身利益出发激发市场活力。目前,我国民营经济立法已经实现了从管理型立法到促进型立法的转变。虽然“促进型”立法设立了一定的激励机制,但仍存在大量尚未解决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挖掘该法的“最后晚餐”潜力。私营经济立法应向激励型立法方向发展,并与立法建立增量利益关系。“激励型立法”应利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云计算等技术,在经济立法的激励实践样本中借鉴国外的经验和措施,创造新的利益关系平台和机会,实现股权分配制度和机制的创新。在未来民营经济领域的立法中,应建立以集群、合规、引导、赋权、赋权、分享等利益和机会递增的激励机制,以深度激发市场主体的创新潜力,充分发挥民营经济的创新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