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态系统论视角下“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的适用——以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问题为例
作者:罗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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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将“儿童利益最大化原则”作为法官处理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监护权归属的基本原则,但概念的抽象性和不确定性使这一原则无法直接作为司法判决的依据,而《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相关的判断标准,因此在具体应用中面临困难,需要借助动态系统理论来解决。动态系统理论的优势在于,它不仅可以通过有限的要素设置实现法律规范的确定性,还可以通过要素之间的合作关系实现法律效果的灵活性。它不仅可以避免法官的武断判断,而且可以满足社会生活的多样化需求。在动态系统理论框架下,法官通过对监护能力、共同生活、父母行为和子女年龄四个要素的综合考虑和动态配置,做出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监护权安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