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改革背景下欺诈发行证券罪的教义学再建构
作者:张忆然
更新时间:
证券犯罪法益保护的界定,应当在充分了解证券市场的建立和运行机制的基础上把握。在注册制改革的背景下,根据有效市场假说,资本市场运作有效性的核心要素在于“完全信息”,信息披露处于核心地位。证券犯罪法益的保护应界定为投资者对证券价格的预期。行政机关作用的有限性以及金融犯罪和无财产犯罪的性质决定了投资者应当对个人投资损失自行承担责任。因此,本罪的法律利益不包括投资者的财产利益。在这个前提下,确定“欺诈发行”的方式是一个关键问题。同时,必须明确证券欺诈发行罪与非法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的法律关系。违规披露的情况并不构成“欺诈发行”。在此基础上,影响证券价格预期的事实属于本罪诈骗罪。这意味着欺诈事项以未来为导向,以投资者为导向,这是对强制性披露事项的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