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责任领域惩罚性赔偿的权利归属主体
作者: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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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多年来一直在中国消费者保护、产品质量和知识产权领域得到应用。自民法典第1232条颁布以来,惩罚性赔偿脉一直延伸到环境侵权责任领域。在法律规定不明确的前提下,学术界在环境责任领域对惩罚性赔偿权利的归属主体存在争议。从惩罚性赔偿的价值结构和适用条件来看,惩罚性赔偿是为了弥补私人利益救济的不足而提出的。适用于私人利益诉讼是合理和合法的,环境公益诉讼在惩罚性赔偿的应用不存在基本原则问题,这与某些制度设计更不兼容。因此,惩罚性赔偿的权利主体与请求权主体是一致的,不仅包括普通公民,还包括国家机关和相关组织,但对后者有一定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