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认定——以章程类型化区分为视角
作者:申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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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我国进一步完善和完善了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允许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股权转让。然而,由于立法上对公司章程自治的界限缺乏明确统一的标准,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诸多争议。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96号指导性案例,以解决公司在实践中通过公司章程设定的股权转让条款的合法性问题。指导案的具体处理结果和理论指导意义值得肯定,但其在判决中将公司章程分为最初的公司章程和随后修改的公司章程,并将公司章程的有效性打字的做法与司法惯例相悖,还有一些法律缺陷。此外,在确定公司章程对股权限制的效力时,过于强调对公司的人文合作的保护,而忽视了对个人股东权益的保护,这不仅违背了公司立法的初衷,但也容易对公司股东之间的人际合作造成实质性损害。基于此,本文将以第96号指导性案例为出发点,探讨公司章程分类的合理性,重点分析公司初始章程和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性质及其在限制公司股权转让中的有效性。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的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问题,认为对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效力的判断没有固定统一的标准。我们必须兼顾审查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合法性,坚持案件判决原则,兼顾程序审查和实质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