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缴制下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研究

作者:朱红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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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以来,《公司法》放宽了注册资本的注册条件。本公司股东无需实际支付注册资本,仅承诺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内支付。认购登记后,股东享有股权,公司对认购股东享有债权。未达到出资期限的股东享有期限利益,在公司正常经营过程中受保护。然而,股东利益与公司债权人利益之间的矛盾突出,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不断。2019年,最高院发布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确认了两种特殊情况,可以支持诉讼的加速到期。然而,目前,这一问题尚未得到立法和司法层面的回应,也没有具体的适用规则。为了避免认缴制的滥用,合理解决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矛盾,有必要在九民纪要地区判断规则的指导下,进一步探索更完善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