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特定物情形下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研究

作者:李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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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承认,当具有个人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犯时,被侵犯的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这对保护公民的个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相关规定表述模糊,特定物具有个人意义的范围不明确,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也不明确。因此,也有必要从法律解释的角度澄清具有个人意义的特定物判断标准。同时,货物的所有人不一定要向有权索赔精神损害赔偿。它应该通过判断商品所携带的个人利益主体来确定谁是民法典第1183条第2款中的适格侵权人。